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政府侨办,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符合条件的归侨职工退休后发放生活补贴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2006年7月1日以后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龄满30年的归侨男职工、工龄满25年的归侨女职工,予以发放退休生活补贴。
企业归侨退休职工龄符合上述年限,或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女满25年的,予以发放退休生活补贴。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每人每月发放退休生活补贴100元,但其基本退休费与计发基本退休费的基本工资差额不足100元的,按实际差额发放;从企业退休的,每人每月发放退休生活补贴100元,但已经退休,退休时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省相关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且计发比例为100%的,不发放生活补贴。
二、申报和审批
符合领取退休生活补贴条件的归侨职工退休时或已经退休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填写《归国华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审批表》(一式四份,表式附后),按单位隶属关系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
三、经费来源和发放方式
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有关部门审核确认退休归侨职工应发放生活补贴后,由各级财政部门编列预算,并将资金拨付各级侨务部门,由其具体负责组织发放。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工资福利 归侨退休职工 生活补贴 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5月6日印
(共印350份)
归国华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审批表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原侨 居国 | ||||
工作单位 | 参加工作 时间 | 归国 时间 | |||||
退休年月 | 退休前 基本工资 | 基本退休费 | |||||
单位和 主管部门 意 见 |
年 月 日(章) | ||||||
侨务部门 意 见 |
年 月 日(章)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意见 |
经审核,准予每月发给退休生活补贴 元 年 月 日(章) | ||||||
财政部门 意 见 |
年 月 日(章) |
注: 1、此表一式4份,填报单位可按格式自行制表,内容必须打印,手写无效。
2、归侨国外工龄符合计算为连续工龄条件的,须经侨务部门审核,由人社(或人事、劳动)部门确认。
3、企业归侨退休职工不填写“退休前基本工资”、“基本退休费”两栏。